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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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欧榕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屋美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重庆屋美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9万元、支付违约金19.6万元,共计28.6万元; 三、被告重庆欧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