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滞纳金(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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