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5元,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