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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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1.89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29.16元和罚息(以未付借款本金298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80元; 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