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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