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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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70000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167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 四、***对上述第三项利息中以本金20000元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