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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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十三万六千二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违约金六万三千八百七十五元(扣除已支付的押金五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零二元(已由***预交),由***负担三千二百六十八元,已交纳;由***负担一千六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