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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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125.29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上述款项合计8125.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2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255元),由原告***负担7905元,由被告***、***负担14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