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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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写字楼经营管理分公司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米诺发源制药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日本米诺发源制药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以下物品:公章、财务章、人名章、法人一证通各1个、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8份{编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1]第21437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2)第21257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4)第21236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5)第21150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6)第21112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7)第21202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8)第21111号、中平建华浩审字[2019]第21122号}、《中国雇员派遣协议》《汽车租赁合同》《岗位委托代管协议》《关于租赁北辰汇欣大厦写字楼的续租协议书》、会计档案3本(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币、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日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美金)、记账凭证(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往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3本)、2018年收入凭证3册、《代表处岗位职责》及《代表处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各1份、《审计业务约定书》(编号:A0043); 二、驳回日本米诺发源制药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