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882944.42元,向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30245.49元; 二、驳回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80元,由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50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75元(已交纳),由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9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