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上海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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