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4,388.9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3日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9年5月3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尚欠的利息金额为42,924.02元;2021年3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174,388.98元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1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9元,减半收取2,649.5元,由原告***负担369.5元(已付),被告***、***负担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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