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1,9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11,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4.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84.65元,由原告***负担2,789.65元,被告***负担8,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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