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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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玉英补偿款887933元; 二、被告***、马丽丽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887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0%向原告***、马玉英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马丽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马丽丽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马玉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