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林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林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给付债务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利息支付时,应扣除被告天津林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50元,由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52010元、由被告天津林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8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林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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