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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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008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2100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