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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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28352.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8352.29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138.82元,上诉人***负担381.18元,反诉费288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上诉人***负担6136.31元,被上诉人***、***负担2660.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