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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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45031.83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32063.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3元,减半收取计7741.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4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78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1598元,被告***负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