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 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清偿截止2019年10月14日的借款本金644381.75元、利息11717.95元、罚息49.96元、复利143.96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5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支付律师费31251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61508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被告***的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6元,财产保全费3958元,合计1463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