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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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甘坑租赁第090号《甘坑客家小镇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5日解除;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912.95元、管理费2510.74元、推广费1158.02元及延迟履行违约金(以32581.71元为基数,按每日0.3‰的标准从2020年8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6.5元、电费1444.5元及延迟履行违约金(以1461元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从2020年8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3.89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83元,被告负担30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