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嘉泰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庄嘉泰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779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的租金19477.9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的租金19477.9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的租金19477.9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5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的租金19477.9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5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与被告枣庄嘉泰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委托经营合同关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枣庄嘉泰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31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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