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310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102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62×××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惠丰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韩杰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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