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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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310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102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62×××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惠丰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韩杰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