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 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兰溪市永清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代交电费款18900元、租金79442元,合计983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