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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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都支行隆宫分理处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2850.4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222850.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28125‰计算); 二、上述第一项全部款项,被告***、***以坐落于庆元县隆宫乡隆宫村中心街37-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庆元县不动产权第0××5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上述第一项全部款项,由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计2321.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