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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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22万及其利息,其中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借款47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借款8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借款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8年1月7日起计算,借款6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借款19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7日起计算,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