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借款本金307242.0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息总和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