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699,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已给付的利息予以扣除); 二、抵押人被告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1、产权证号为辽【2018】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0505号,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幢1-1,建筑面积577.6平方米;2、产权证号为辽【2018】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0502号,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幢1-1,建筑面积155平方米;3、产权证号为辽【2018】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0506号,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5幢1-1,建筑面积402.84平方米;4、产权证号为辽【2018】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0503号,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幢1-1,建筑面积318.04平方米;5、产权证号为辽【2018】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0504号,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清开路176号,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幢1-1,建筑面积820平方米)在处置时,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4307.00元,由被告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