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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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681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周景阳 被执行人:丹东房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周景阳与被执行人丹东房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丹东房银科技有限公司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所确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共给付申请执行人41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范志飞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邓晓飞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