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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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海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摊/铺使用权合同》(合同编号:002017005745); 二、被告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