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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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荣凯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3民初1283号; 二、上诉人广西荣凯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尚欠货款397943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尚欠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广西荣凯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8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36元,由上诉人广西荣凯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72元(上诉人***已预交805元,上诉人***已预交7269元,上诉人广西荣凯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7269元,上诉人***、***已共同预交7269元),由上诉人广西荣凯华源电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