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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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吉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9800元及相应利息(以829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吉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吉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居间费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居间费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78元,由被告广西吉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