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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