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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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盈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蓝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招商租赁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重庆蓝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6749.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欠款856749.9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本金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6元,由被告重庆蓝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984元,由原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