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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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账号为62×××52的存款7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账号为62×××46的存款90000元; 三、查封申请人***本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通河县东兴街三委盛世祥和小区3栋4单元401号,房产证:黑(2018)通河县不动产权第0005657号,建筑面积95.0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四、以上一、二、三项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