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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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99.77元、截止2018年4月2日的利息25200.47元,合计75100.24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有权对***名下甘AT××××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述第三项履行不足部分,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7元,保全费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7元,均由***、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