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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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丝绸之路文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17379.39元及利息(以20617379.39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自2017年11月14日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 二、甘肃丝绸之路文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3309446.64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工程款之日); 三、驳回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3618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92028.95元,合计731186.95元,由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5593.95元,甘肃丝绸之路文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