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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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民和县江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979.38元、借款利息13624.82元(计算至2018年4月2日止);2018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有权对***名下甘AR××××号“力帆X60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判决第三项履行不足部分,由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保全费6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共计3455元,由***、***、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