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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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剩余贷款本金60358.74元,并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剩余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