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剩余贷款本金60358.74元,并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剩余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3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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