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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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朝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2020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负担1138元,原告负担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