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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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进港路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 惠州市高科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高科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的股权,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2000000元为限;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100XXX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19389500元为限;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惠湾国用(2014)第13210100XXX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25775000元为限;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惠湾国用(2014)第13210100XXX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385500为限; 五、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惠湾国用(2014)第13210100XXX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4833870为限; 六、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账号为80×××94的存款,以人民币7446198.64元为限; 七、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进港路支行账号为44×××25的存款,以人民币9630264.75元为限; 八、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账号为20×××26的存款,以人民币8823962.17元为限; 九、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5×××83的存款,以人民币4885981.48元为限; 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惠州农商行澳头支行账号为80×××14的存款,以人民币109806965.39元为限;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高科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惠州农商行惠阳支行账号为80×××27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39077142.43元为限。 上述被查封股权、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