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借款本金64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25199.53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偿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坐落于津南区××镇××街北侧沽上江南城11-1-190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8)津南区不动产权第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2元,保全费3846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51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1-05-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