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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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和麒慧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培训费18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培训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为2760.75元;以1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588.53元;以18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