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四川一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下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共计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下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692.16元(18492.16元-18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由被告一盟建筑公司负担1050元。

第一次伤残、后续医疗费鉴定费3090元(***已交鉴定机构),由***承担1300元,由四川一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90元。

第二次伤残鉴定费(含检查费、交通费等差旅费)29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给付),因该鉴定部分改变了第一次鉴定结论,故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担1000元,由四川一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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