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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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所欠借款11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1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付)给原告***;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180元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