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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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成华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平顶山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合众置业有限公司 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100万元及违约金1665151.9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计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范围内,就原告平顶山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不能追偿的部分,分别给付原告平顶山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分之一损失;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83元,减半收取761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顶山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762元,被告***负担484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