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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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滨海县供电分公司 滨海县滨海港石友石材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海县滨海港石友石材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滨海县供电分公司电费21417.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4975.98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20年10月电费欠费16441.47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滨海县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被告滨海县滨海港石友石材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9元。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