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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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红原县金佛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6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60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1、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款项的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原告***已预交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