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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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借款本金 12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77621.37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以12100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BJ3Z142018003906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在被告***、***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西昌市西城片区的房产[房产证号:西房权证字第××号,面积328.5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凉国用(2014)第××号,71.03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90.00元,减半收取计784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