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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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79484.56元及截止至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9836.13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折合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7元,减半收取979.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