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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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其中: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4%为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1.30元,减半收取2965.65元,由***、***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